
豐城:挖掘機正準備向最后的“孤島”開挖。賴振星 陳修琪攝
從2007年開始,一場名為老城區改造的項目在豐城全面鋪開。該項目由劍邑大橋及橋頭公園、社保局、家具廠、坪家湖、城鎮集貿市場等5個地段的建設改造工程組成。豐城市成立了由副市長掛帥的拆遷指揮部。據群眾反映,這5個項目中除了第一個項目為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之外,其余4個均為商業開發項目。而就在這4個商業開發項目中,政府采用了對拆遷戶親屬予以株連的方式,強力推行拆遷。
此事一經披露立即引起強烈反響。1月12日,豐城市向媒體發布《關于豐城市老城區拆遷改造情況匯報》,從拆遷政策、補償安置、拆遷行為等三個方面闡述當地老城改造拆遷工程的性質,并承認“有個別單位在宣傳解釋過程中,出現了一些欠妥的行為”。不過,匯報函上稱,到目前為止,在已簽訂協議和沒有簽訂協議的被拆遷人中,沒有一起因拆遷而受到停職、停薪、調離工作崗位或其他組織處分的現象。
接下來的采訪中,來自社會各方面的聲音,紛紛從法律角度對該市的拆遷行為提出了更進一步的疑問。
一問政府
群眾:“我們感覺政府就像是開發商�!�
核心點:政府該不該動用行政資源
2007年豐城市政府下發的第8號文件中,對改造項目的意義有一段描述:是推進我市現代化中等城市建設的重大舉措,也是加快“一城四區”建設和改善老城區居民居住生活環境的重大舉措。但舊城改造項目卻備受拆遷戶質疑,他們認為,絕大多數拆遷地塊都是商業開發,拆遷人為不同的房地產開發商。
“政府的種種行為讓我們感覺政府就像是開發商�!辈稍L中,許多接受采訪的拆遷戶都有此感受�!罢疄槭裁床幌佑眠@么巨大的行政資源來替開發商服務,著實令人費解�!�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而不能作為房屋拆遷人。2004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第五條規定,政府行政機關不得干預或強行確定拆遷補償標準,以及直接參與和干預應由拆遷人承擔的拆遷活動。江西陽明律師事務所的熊遠明律師認為,就目前所掌握的豐城拆遷情況來說,更多的是商業開發,拆遷人應該是開發商,而不是當地政府,豐城市政府充當拆遷人顯然不當。
二問法律
政府:公務員親屬不簽字“將被采取組織措施”
核心點:公務員受“株連”是否有法律依據
記者看到的一份“豐城改字<2007>6號”文中,有這樣的表述:“凡有拆遷任務的部門,單位都要負起拆遷責任,誰家的孩子誰抱走。房改房、集資房由售房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負責,拆遷戶主及其家庭主要成員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負責,沒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負責�!薄耙哟箢I導力度。各有拆遷任務的單位‘一把手’,是第一責任人,對思想宣傳等工作不到位,回避矛盾,推卸責任,不能完成任務的,板子要打在‘一把手’身上�!痹S多與被拆遷人有親屬關系的公職人員被告知:要在規定的時間內說服其親屬在拆遷協議上簽字,“否則將被采取組織措施”。有人被停職,有人被威脅停發工資,連一些低保戶都被告知,如不配合將被停發最低生活保障。
熊遠明律師認為,像這種行為都是在《公務員管理條例》之外的,這是損害公務員的權利。因為這不是國家的事情,這些公務員沒有義務這么做,實際上是一種“要挾”行為。政府部門違反了公務員法。至于停發低保戶低保費更是運用政府公共權力逼人就范的典型違法。
三問上級
專家:問題發生在下面根子還是在上面
核心點:房屋拆遷條例大于物權法嗎
1月12日,豐城市向媒體稱此次拆遷改造的五個地段,屬于公益性拆遷改造。依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五個拆遷項目均取得了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拆遷許可證。但老百姓認為,退一萬步,就算按照政府所說的拆遷全部是公益性拆遷改造,也應該按照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但記者在采該該市拆遷工作人員時,他表示雖然物權法出臺了,但沒有十分嚴格的界定。
全國著名拆遷法專家、律師王才亮說:現在問題的爭論,就要根據全國人大的規定,修改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原有的拆遷管理條例和相應的拆遷都應該停下來,等國務院土地征收制度出來。豐城發生這個矛盾,問題發生在下面,根子在上面,建設部既然向國務院向全國人大要求修改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授權停止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拆遷管理條例,那為什么不通知各地停止執行呢?豐城的拆遷許可證是2007年11月份發的,他們的根子在上面,所以矛盾出現在下面。而且豐城向它的上級宜春市房管局請示了,宜春向江西省建設廳請示了,江西省建設廳向建設部請示了,居然告訴可以拆遷,可以繼續拆,這不跟物權法唱對臺戲嗎?(陳修琪 李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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