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三月十五日電 (記者 孫宇挺)記者今天從監察部獲悉,有關機關近日聯合發布暫行規定要求,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成的事故調查組,應當邀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參加;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權有關部門組成的事故調查組,應當邀請同級檢察機關參加。
為及時查處重大責任事故涉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監察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近日聯合印發通知,發布《關于加強行政機關與檢察機關在重大責任事故調查處理中的聯系和配合的暫行規定》。
《暫行規定》要求,事故調查組調查中發現與事故責任有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職務犯罪的,應當及時將有關證據材料等移交參與事故調查的檢察機關所派人員,檢察機關可視情況依法查辦以下涉嫌職務犯罪案件:(一)貪污、挪用公款,收受財物或者向他人行賄的;(二)不依法履行職責,工作中嚴重失職瀆職的;(三)違法審批產生嚴重后果的;(四)不依法查封、取締、給予行政處罰,產生嚴重后果的;(五)事故發生后,有關部門不立即組織搶險救災、貽誤搶救時機造成事故擴大,產生嚴重后果的;(六)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拖延遲報,產生嚴重后果的;(七)其他瀆職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