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藥品價格管理體制改革
準備階段:1978~1995年。本階段沒有多少直接涉及藥品價格的政策出臺,主要是一些藥品管理機構的成立和一些宏觀的政策性文件,為下一階段價格管理創造了條件。
改革實施階段:1996年至今。藥品價格管理開始于1996年8月下發的《藥品價格管理暫行辦法》,這時主要圍繞“降低藥品虛高價格,減輕患者藥費負擔”的目標整改藥品價格,后來又下發了《藥品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規定》。
1998年底,國家計委出臺了《國家計委關于完善藥品價格政策改進藥品價格管理的通知》,各地物價部門先后多次降低藥品價格。
2000年是我國藥品價格深入整頓的一年。隨著《關于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的發布,7月國家計委印發了《關于改革藥品價格管理的意見》。此時,關于藥品價格的文件主要有:《關于改革藥品價格管理的意見》、《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試點工作若干規定》、《藥品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證及監督管理辦法》、《藥品政府定價辦法》、《國家計委定價藥品目錄》、《藥品政府定價申報審批辦法》以及《藥品價格監測辦法》等 ,這些政策進一步推動藥品價格管理改革。
此后隨著藥品價格虛高問題的一直存在,國家不斷推出藥品降價政策:2001年5月,國家計委發出通知宣布 69 種藥品的最高零售價;2004年,國家發改委、衛生部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醫藥價格監管減輕社會醫藥費負擔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部門繼續降低政府定價藥品價格等;2005年,國家降低22種藥品的最高零售價; 2007年1月,國家發改委發布了第21次降低藥品價格的通知,緊接著《關于制定九味羌活顆粒等278種中成藥內科用藥最高零售價格的通知》的第22次藥品降價生效,5月又調整了260種藥品的最高零售價。在不斷降價的同時,也對藥品定價進行了相應的改革,2006國家年發改委在《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的原則下制定針對醫藥行業的《藥品定價辦法》,其征求意見稿已經形成,正在征求意見�?偟膩碚f,近10年我國連續23次降低藥品價格,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國藥品“價格虛高”,“看病貴”的問題一直沒有得到有效解決。
3.藥品流通體制改革
在藥品流通領域,除了對藥品市場的監管,還包括藥品的集中招標政策以及醫藥關系的問題。1999年8月《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暫行)》實施,對藥品生產企業的銷售,藥品經營、采購以及藥品銷售人員的經營行為和條件進行了規范。2006年12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務會審議通過《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2000年7月,衛生部、國家計委等5部委印發《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試點工作若干規定》,確定河南等四省市為國家試點地區。2000年9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衛生部發布《藥品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及監督管理辦法》。2001年1月,為了促進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國家計委下發了《關于集中招標采購藥品有關價格政策問題的通知》,對藥品招標采購中有關藥品價格問題作了進一步的明確規定,同年7月下又發《關于進一步做好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工作的通知》。2001年11月,全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會議決定在全國普遍推行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制度。同年12月,召開了首屆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專題研討會�!�2004年9月,衛生部制定《關于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的若干規定〉的通知》。2007年7月,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醫療器械集中采購管理的通知》,加強對醫療器械采購的管理。
4.藥品分類管理體制和藥品目錄
從2000年1月起開始實行《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試行)》�!掇k法》規定消費者有權自主選購非處方藥,并按非處方藥標簽和說明書所示的內容使用。2006年提出了《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由于藥品的分類管理涉及很多方面,此條例還處于征求意見階段。
實行藥品目錄管理也是政府干預市場的重要手段,隨著改革開放國家藥品目錄不斷增加,現有的主要藥品目錄包括以下幾種:
(1)《國家基本藥物目錄》。自20世紀80年代初期開始,我國便已逐步推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至今先后頒布了6版《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分別為1982年版、1996年版、1998年版、2000年版、2002年版、2004年版。目前為指導性目錄,旨在保障全體人民的用藥權益;規范、合理用藥;控制過快上漲的醫藥費用;引導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為群眾提供質優價廉的藥品。
(2)《國家非處方藥品目錄》。是一種準入目錄,是藥品分開管理的主要內容,是為了保障消費者用藥安全有效和使用方便,按照品種、規格、適應癥、劑量等遴選出來的,我國從1999年開始按批公布非處方藥品目錄,與此同時還將對每批目錄進行審核。
(3)《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為保障職工基本醫療用藥,合理控制藥品費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于2000年5月頒布了《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2004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新的目錄在2000年《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基礎上對適用范圍、藥品品種、藥品分類、目錄解釋等方面進行了相關調整。
(4)《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藥品目錄》。主要針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中的基本用藥,各地方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5)《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用藥參考目錄》。2007年9月,由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織制定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用藥參考目錄》出臺,此目錄給予地方以及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相當的選擇權。
(6)《鄉村醫生基本用藥目錄》。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中第二十九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鄉村醫生一般醫療服務范圍,制定鄉村醫生基本用藥目錄。鄉村醫生應當在鄉村醫生基本用藥目錄規定的范圍內用藥�!备鞯胤娇梢园凑兆约旱膶嶋H情況在允許范圍內作相應調整。
(7)《國家中藥保護品種目錄》。是按照《中藥品種保護條例》的規定“中國境內生產制造的中藥品種,包括中成藥、天然藥物的提取物及其制劑和中藥人工制成品”而申請保護的藥品目錄,被保護的對象一般是“質量穩定、療效確切的中藥品種”。
(8)《藥品儲備目錄》�!秶裔t藥儲備管理辦法》中規定“中央醫藥儲備主要負責儲備重大災情、疫情及重大突發事故和戰略儲備所需的特種藥品、專項藥品及醫療器械;地方醫藥儲備主要負責儲備地區性或一般災情、疫情及突發事故和地方常見病防治所需的藥品和醫療器械�!贝送�,某些地方還沿用了《公費醫療用藥目錄》和《離退休人員用藥目錄》等。這些目錄有的相互交叉,執行不嚴,有的失之過寬,需要進一步規范和整合。(摘自《發展和改革藍皮書》 本章執筆 王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