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捐贈的救災物品距離失效期須在6個月以上
2008年06月06日 10:29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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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6月6日電 今天上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聞發言人顏江瑛介紹,汶川地震發生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5月14日緊急發出《關于加強救災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管的通知》,要求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捐贈的救災物品、醫療器械品種應符合災區的需求,距離失效期必須在6個月以上。
顏江瑛還介紹,《通知》對境外捐贈救災藥品也提出了明確要求,捐贈境外生產的藥品,應為我國藥品標準收載或在我國已批準注冊的品種,以及國際上通用藥典收載、在注冊國合法生產并上市且符合質量標準的品種(未經我國批準注冊的生物制品除外)。捐贈境外生產的醫療器械應為已獲得我國《進口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或已經外國政府部門批準上市且質量合格的產品。捐贈的藥品、醫療器械未經我國政府部門批準注冊的,應提供產品清單、生產國相關機構批準上市證明文件、質量檢驗報告及中文說明書,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核后,由指定的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進行查驗,符合規定的方可使用。
【編輯:朱鵬英】
專題報道:四川汶川地震